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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石狮市东方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5民初381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石狮市东方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石狮市东方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5民初38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东方宝岛眼镜店,住所地石狮市蚶江镇新大街**号日丰电器旁边,注册号350581600133430。

经营者:欧晓猛。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东方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培阳审 判 员 张国民审 判 员 董丽珠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 熠书 记 员 李钰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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