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03民初114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号楼1303。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州区站前街道乐哈哈超市盛滨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10号楼。
经营者林妙能,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州区站前街道乐哈哈超市盛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