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1民初3781号原告:中原盛世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鹤煤大道中段3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林,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华,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融联合(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杨宏涛,经理。
原告中原盛世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盛世文化公司)与被告中融联合(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联合科技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中原盛世文化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2月28日签订《2017环球旅游小姐国际大赛中国网络分赛区协议书》(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负责筹备、组织和实施“2017环球旅游小姐国际大赛中国网络赛区河南分赛区竞赛”活动的举办权以及商务权,涉案《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10万元,为保证协议内容的正常实施,原告租赁了房屋,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购买了办公设备、招聘了工作人员,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2017年7月20日,原告接到深圳市蓝天碧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声明,告知原告其作为2017年环球旅游小姐中国网络赛区运营机构,从未授权被告进行地面赛事活动,也未许可被告在未经其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授权使用2017环球旅游小姐赛事名称及logo图案,深圳市蓝天碧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经明确告知原告如继续实施涉案《协议》相关事宜则属于侵权,上述原因致使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在筹划活动过程中已经投入大量资金,经与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2月28日签订的《2017环球旅游小姐国际大赛中国网络分赛区协议书》;
2.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0万元;
3.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8720元;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中融联合科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被授权人)与被告中融联合科技公司(授权人)2017年2月28日签订的涉案《协议》约定“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直接向授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署地:北京西城区”,上述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本案原告起诉提供被告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293号院2号楼三层,经审查,被告未在上述注册地址实际办公,其2017年2月至5月的实际办公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248号1号楼2117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涉案《协议》时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且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对管辖协议另有约定,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