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038号原告: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梁锡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罗贝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法定代表人:孙作勤。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罗贝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