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02民初2087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恒轩办公用品店,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中路2-16号。
经营者:宋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恒轩办公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