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43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陈雅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沃尔玛(厦门)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东港北路31号14楼1402-1单元。
法定代表人:TANWERNYUEN(CHENWENYUAN)。
被告:厦门富山诚达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98号富山展览城。
负责人:TANWERNYUEN(CHENWENYUAN),总经理。
被告:厦门富山诚达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思明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158号。
负责人:钟世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该公司员工。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尔玛(厦门)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厦门富山诚达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厦门富山诚达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思明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