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82民初1966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太平路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太平路*号。
经营者:李仲书。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姜堰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太平路加盟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