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硚口区俊发五金水暖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1民初49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硚口区俊发五金水暖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俊发五金水暖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49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永辉,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俊发五金水暖门市部,经营者姚进,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水一村76号,注册号:4201043110735。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俊发五金水暖门市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