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49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永辉,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广和源五金建材经营部,经营者谌文君,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二路59-61号A13-1栋1层2号,注册号:420104600627599。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广和源五金建材经营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