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潘净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3刑初819号
案件名称潘净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潘净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3刑初81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净,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湖南省新邵县,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易军,系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8]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伟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净及辩护人易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人潘净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4日至12月1日间,被告人潘净伙同张相友(已判刑)在本区洛浦街道西华路新村巷38号一楼的加工点内生产加工假冒注册商标“欧莱雅”、“施华蔻”的烫发膏和软发剂等。

2016年12月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将张相友抓获并现场缴获假冒注册商标“欧莱雅”烫发膏606袋和假冒注册商标“施华蔻”直发膏/中和乳25套(共价值人民币64520元)、假冒注册商标“欧莱雅”美丝雅LPP护理烫软化剂305袋、假���注册商标“施华蔻”保丽烫发膏80袋以及上述产品标签97000个、“欧莱雅”软包装袋13500个、手摇泵3个、包装纸箱20个、笔记本3本等物品一批。

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潘净主动去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净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同案人张相友的供述,被告人潘净的供述,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莱雅公司(欧莱雅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代理委托书》、《未授权证明》、苏州尚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欧莱雅《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鉴定书》、《价格证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穗海价认定[2016]976号《关于606袋假冒注商标“欧莱雅”烫发膏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作案现场、工具及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潘净系从犯。

经查,被告人潘净直接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表现积极,所起作用并非次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

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净无视国家法律,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潘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被告人潘净是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等为由,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根据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确定宣告刑。

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潘净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1日起执行至2018年7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