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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林与宁波百世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慈溪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1321号
案件名称王晓林与宁波百世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慈溪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晓林,宁波百世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慈溪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321号原告:王晓林,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百世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战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红斌,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工业区金海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王战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红斌,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林诉被告宁波百世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慈溪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林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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