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初87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佑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杨圩社区和谐家园3栋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P00AR83。
法定代表人:朱传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佑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