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01民初88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刘俊林食品店,住天津市南开区冶金路***号。
经营者:刘俊林,男,天津市南开区刘俊林食品店业主。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刘俊林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全部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悦人民陪审员 刘立梅人民陪审员 于沛洁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晙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