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5673号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旺银,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左福,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左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