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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余丽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286号
案件名称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余丽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余丽妹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286号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英村四里21号。

法定代表人:颜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丽妹,女,汉族,1984年1月5日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丽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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