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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顺君等与莱阳鲁花丰益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终59号
案件名称陈顺君等与莱阳鲁花丰益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黄岩远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顺君,莱阳鲁花丰益塑业有限公司,北京万泽汇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终5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台州市黄岩远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石柜岙村华昌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陈顺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爱东,北京市蓝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杰,北京市蓝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陈顺君,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爱东,北京市蓝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杰,北京市蓝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莱阳鲁花丰益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龙门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宫旭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霞,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霞,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万泽汇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朗园C座3层-3商业(丰收孵化器1525号)。

法定代表人:毛菊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君,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州市黄岩远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远大机械公司)、陈顺君因与被上诉人莱阳鲁花丰益塑业有限公司(简称鲁花公司)、北京万泽汇通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万泽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538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远大机械公司、陈顺君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万泽公司、鲁花公司均表示同意远大机械公司、陈顺君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远大机械公司、陈顺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万泽公司、鲁花公司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53800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台州市黄岩远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顺君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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