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32号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工业园大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正桥打火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赵宅三街37号2楼。
法定代表人:张会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麟,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正桥打火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