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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爱念进出口有限公司、郑爱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82民初12719号
案件名称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爱念进出口有限公司、郑爱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爱念进出口有限公司,郑爱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719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联邦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42号。

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爱念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香山路607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郑爱青。

被告:郑爱青,女,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爱念进出口有限公司、郑爱青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月5日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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