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81民初219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纪华联仪征市大仪镇购物中心,住所地:仪征市大仪镇育才路*号。
经营者:章鹏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敏,该单位员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纪华联仪征市大仪镇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自行和解解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依法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