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0民初26号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牛始埔村金塘工业区勤富一街*号。
法定代表人:赵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荆州区易胜通讯经营部。
经营场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号。
经营者:马玲梅,该经营部负责人。
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区易胜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因原、被告已案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