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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茂富与楼小妹、义乌市翰美文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366号
案件名称吕茂富与楼小妹、义乌市翰美文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吕茂富,楼小妹,义乌市翰美文具厂,楼俊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366号之一原告:吕茂富,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楼小妹,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翰美文具厂,经营场所义乌市大陈镇李孟宅村第*幢*号。

经营者:楼合兴,男,1954年11月28日,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楼俊永,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向明、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茂富与被告楼小妹、义乌市翰美文具厂、楼俊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吕茂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被告楼小妹、义乌市翰美文具厂、楼俊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中,原告吕茂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茂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茂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1900元,由原告吕茂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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