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255号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古城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朝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三全路6号1号楼1-2层商业9号。
法定代表人:杨朝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州朝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