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55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山县万家兴五金交电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南省鲁山县北环路刘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3MA42QH5A8K。
经营者:杨艳松,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山县万家兴五金交电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