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初94号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路125(方背洞,永新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李润植,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营,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新汶时尚之都饰品销售店,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南山八一商业楼。
经营者:徐晓敏。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与被告新泰市新汶时尚之都饰品销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