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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余汝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340号
案件名称340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余汝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已隐藏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余汝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34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汝国,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汝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审 判 员 范晓荣审 判 员 张小全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法官助理 严常海书 记 员 许振楠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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