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12518号之一原告:浙江弘仁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龚经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友红,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胜,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法定代表人:柯睿杰(AlainGillesJosephCrozi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玲、杜彤,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盖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
法定代表人:吴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玲、杜彤,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弘仁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盖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浙江弘仁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弘仁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弘仁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浙江弘仁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