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540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金逢路东坡州。
法定代表人:梁宏丽,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东方晓,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贝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钱江经济开发区欣北钱江国际大厦2幢17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国明,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贝妞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