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539号原告:朱政臣,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东井本实业有限公司勒流金意陶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冯海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朱政臣与被告广东井本实业有限公司勒流金意陶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53481.6、名称“椅子(128)”】纠纷一案,原告朱政臣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政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政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