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民初2959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铜罗中心商场,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铜罗镇人民街24号。
投资人:姜小威。
被告:上海强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立新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蒋光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铜罗中心商场、上海强馨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受理。
后因双方自行调解和解,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