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62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宫,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慧鑫百货商行,经营地址: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升龙城8号院6号楼一单元门面房116号。
经营者:蒋龙飞,男,199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慧鑫百货商行(经营者:蒋龙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因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