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初16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辛掌柜文具店,经营场所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号院置隆花园**号楼***室。
经营者:王培生。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洛阳市西工区辛掌柜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