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1302刑初443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青岛市市南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楠,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庄洁,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8]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坡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吴楠、庄洁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初,被告人王某在青岛市欣远昌建材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时,在明知本公司无权生产“立邦”、“三棵树”品牌油漆的情况下,仍受公司负责人李某1的指示,与采购商李某2(另案处理)洽谈业务并为其生产假冒的“立邦”、“三棵树”品牌油漆。
同年8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应李某2要求,组织车辆将生产好的“立邦”牌墙面专家真石漆100桶和“三棵树”牌田园美漆200桶运送至临沂兰山区临西六路与北园路交汇处时,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民警当场查获。
经厂家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立邦”、“三棵树漆”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后经临沂市兰山区物价局价格鉴定,被查获的“立邦”牌、“三棵树”牌油漆价值共计6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鲁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现场图片,扣押笔录及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商标信息,厂家鉴定证明,其他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王某坦白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积极缴纳罚金,故对被告人王某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应到所在居住社区接受矫正。
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其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