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辖终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军,男,汉族,1979年7月14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文忠,男,汉族,1979年11月6日生,住福建省屏南县。
上诉人朱建军因与被上诉人江文忠专利权权属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建军上诉称:江文忠常年在南京经商,已在南京市雨花区宁南汽配城5栋17号居住多年,并未返回福建居住,故其经常居住地为南京市,一审法院仍将本案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江文忠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朱建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二审中,朱建军补充提供了江文忠的《人口信息查询情况》,显示其户籍地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1号4幢二单元604室,江文忠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故朱建军选择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综上,基于朱建军二审提供的新证据,本院认定朱建军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36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