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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本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奉新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初612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本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奉新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本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奉新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612号之一原告:上海本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程兴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奉新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海澜。

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权桂贤,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冠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本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星公司)与被告上海奉新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新公司)、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四案,涉及四项专利分别为:ZLXXXXXXXXXXXX.7、ZLXXXXXXXXXXXX.2、ZLXXXXXXXXXXXX.X、ZLXXXXXXXXXXXX.1,原告本星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以被告三星公司对上述专利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存在争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本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每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均由原告上海本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代理审判员  朱 奕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秦天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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