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313号原告:张家港市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
法定代表人:徐乐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东,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彬,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东桥张家港市好又多连锁超市东桥加盟店,经营场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人民路**。
经营者:兰海波,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原告张家港市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东桥张家港市好又多连锁超市东桥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张家港市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张家港市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计231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