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24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悦之佳副食店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悦之佳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悦之佳副食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元,减半收取为13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