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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凯与上海奕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真学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3执43号之三
案件名称蔡凯与上海奕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真学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凯;上海奕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真学文具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3执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蔡凯,男,汉族,1973年1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乐柯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奕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尚勇峰。

被执行人:上海真学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安娇娇。

本院在执行蔡凯与上海奕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真学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上海奕风实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已经清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奕风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平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曦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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