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327号原告:江苏盛沃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东方东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鹏,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丰,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千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光。
被告:张小光,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告:吴江丰华毛纺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明华。
被告:扬州永盛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八里镇金港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黎俊。
被告:江阴市驰峰毛纺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兴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峰。
被告:江阴市华祥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工业集中区(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
被告:绍兴市泉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海涂九一丘。
法定代表人:许峰。
原告江苏盛沃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千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张小光、吴江丰华毛纺针织染整有限公司、扬州永盛染织有限公司、江阴市驰峰毛纺织染有限公司、江阴市华祥毛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泉港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江苏盛沃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苏盛沃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盛沃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江苏盛沃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