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3285号 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军民动力四巷17号201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梁伯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喆,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