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34号原告:李杰良,男,汉族,1973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厚宇五金家具厂。
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华西村委会工业区××××××。
经营者:周永全。
原告李杰良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厚宇五金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李杰良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杰良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杰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李杰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