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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自贡市果然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溢香食品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1民初383号
案件名称重庆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自贡市果然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溢香食品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贡市果然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溢香食品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383号原告:重庆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石桂大道8号1幢6-3。

法定代表人:何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峰,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自贡市果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洞桥居委会4组。

法定代表人:梁永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雨,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溢香食品批发部,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国际食品交易中心1区001栋03层049铺。

经营者:许亚男。

原告重庆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果然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溢香食品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重庆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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