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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3民初655号
案件名称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初655号原告: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号4层4001。

法定代表人:胡长涓,经理。

被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卢山。

原告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陈 洋审判员  张 铮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杨东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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