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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执9845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执9845号 申请执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被执行人;

郑秀芬,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中垟田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202182426。

申请执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秀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10民初15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972元(含诉讼费322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郑秀芬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秀芬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郑秀芬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鉴于被执行人郑秀芬拒不履行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郑秀芬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

同时对被执行人郑秀芬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郑秀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秀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18年05月03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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