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879、880号原告:深圳市好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社区宝龙工业城诚信路**亚森工业厂**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0。
法定代表人:张捷。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韫孺,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明,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雄才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茅洲山工业园工业大厦全至科技创新园科创大厦**8E一社会信用代码×××11F。
法定代表人:郑芳。
原告深圳市好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雄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ZL20132007××××.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
深圳市好盈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涉案名称为“一种电子调速器电路板的防水结构”、专利号为ZL20132007××××.0实用新型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人。
所述专利权已获得授权并按时缴纳专利年费,至今合法有效。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U80电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据此,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ZL20132007××××.0号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深圳市雄才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两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深圳市雄才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茅洲山工业园工业大厦全至科技创新园科创大厦8层8E,因此,异议申请人请求将两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的《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本院有权继续管辖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的专利纠纷案件。
两案的被告深圳市雄才科技有限公司的涉嫌侵权行为地及住所地均在深圳,且两案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本院依法对两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深圳市雄才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雄才科技有限公司对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两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被告深圳市雄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