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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寻田优品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1民初231号
案件名称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寻田优品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寻田优品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民初231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寻田优品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贾各庄村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郝仲晴。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婧,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雯,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寻田优品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国忠审判员  白俊勇审判员  刘慧韬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张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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