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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滑县万古镇保胜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知民初28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滑县万古镇保胜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滑县万古镇保胜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8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万古镇保胜副食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滑县万古镇风亭村东头。

经营者:张保胜。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滑县万古镇保胜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与被告滑县万古镇保胜副食店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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