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与李建成、黄小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5民初179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与李建成、黄小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李建成;黄小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179号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XRF252C。

法定代表人:王鸿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成,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黄小蓉,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成、黄小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蒋秀华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张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