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3402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友飞,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公牛斯阁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建设路百富汇建材城D栋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M。
法定代表人邓华仁。
被告深圳名牌蒙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吉华路汇洋大厦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B。
法定代表人邓平。
被告新都区朗熠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区爱灯堡西部灯饰采购中心1栋2-112、113、118、119、120、137、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6X。
经营者苏真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公牛斯阁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名牌蒙恩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公牛斯阁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4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