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4379号原告广州正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T。
法定代表人叶正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静艳,广东广信君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良成,广东广信君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健华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68区留仙三路长丰工业园宿舍D1-A栋之一层10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U。
法定代表人叶伟彪。
被告深圳市健华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公明东坑宁静分店,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7。
法定代表人王锦秀。
原告广州正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健华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健华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公明东坑宁静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健华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健华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公明东坑宁静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广州正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