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终60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建材凤凰城照亮人生灯饰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凤凰城北城四楼东区**号。
经营者:曹占强,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飞飞,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十涌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孙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建材凤凰城照亮人生灯饰商行(以下简称照亮人生商行)因与被上诉人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丽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特丽公司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照亮人生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新特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